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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就可以说退就退呢?

2021-07-12 05:34:16

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、人才租赁、昆山劳务派遣、劳动力租赁、雇员租赁,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,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,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。那么,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就可以说退就退呢?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:(一)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、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;(二)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、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、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;(三)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。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,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,向其按月支付报酬。”

本规定第十三条指出: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,在派遣期限届满前,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;派遣期限届满的,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。"

根据以上规定,即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用工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,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。因此,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基于经营方向调整,为了一己之私而将派遣工退回,明显违背以上规定。

另一方面,用人单位违法退回派遣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
劳务公司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劳务派遣单位、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,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h以罚款,对劳务派遣单位,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。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

因此,如果劳务派遣工遭到用人单位的解雇,是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的,让其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对你作出赔偿。当然,也可以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,依法申请仲裁、提起诉讼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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